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标准的规范研究与实践进路
更新日期:2018-07-02     来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摘要:明晰的事权划分标准是纵向政府间事权配置的前提。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权力清单及学界提出的划分原则均不能取代标准之于事权划分的作用。我国

摘要:明晰的事权划分标准是纵向政府间事权配置的前提。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权力清单”及学界提出的“划分原则”均不能取代“标准”之于事权划分的作用。我国事权划分融于建国来经济、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事权范围界定与划分标准演变相辅相成。行政性分权是我国事权划分的路径依赖,由此带来的“职责同构、事权下沉”是困扰我国事权划分的顽疾。确立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标准在内的事权划分标准并探讨其适用顺序,是以标准指导事权划分的科学路径。然标准之贯彻需籍事权划分法治化之途径,其具体路径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确立以宪法为主导,涵盖基本法、单行法、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事权界定 事权划分 行政性分权 事权划分标准

引言
在预算法业已修订、营改增臻于尾声,单行税法纳入立法规划后,央地财政收入划分格局已然确定,规范性财政转移支付也计日可期,然事权划分作为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之前提,仍乏善可陈。
自给付财政之兴起,地方政府承担事权愈多而财力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为政府间推诿事权、预算外敛财提供了动机。我国事权划分不清之深层次原因固然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市场体制尚未建立有关,然此为渐进性过程。体制性的问题尚需因势利导,而事权划分标准即此“势”,以标准的确定为催化剂,既有利于对微观问题如“划分不清、权力推诿”的解决,又籍改变政府行为方式以转变政府治理观,达致服务型政府。
标准是一种程式化的要求,是衡量事务的准则或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务。[* 王奋飞,河南许昌人,198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财税法研究方向。
《辞海》,中国书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标准避免任意和区别对待且明晰可知,能培养政府的责任意识。以严谨视角审之,我国尚无事权划分标准之存在,多以原则、清单、目标替代标准。然则弊端杂呈,如何从既有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中抽象出事权划分的标准是指引事权划分的科学路径。鉴于行政事权的广泛性以及区域差异对因地制宜的需求,本文只研究各级政府即行政机关之间的事权划分,并把着重点放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上,不涉及各级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事权划分。
作者:王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