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更新日期:2018-07-13     来源:周口市水务局   作者:李翠丽 张念东  浏览次数:573
核心提示:周口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在周口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贯彻实施《水法》、《防洪法》、《水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水事案件查处为重点,积极探索执法模式,与周口市公安局实行联合执法,在查办各种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依法行政是一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创新,解决水行政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进程。

一、概述

周口市位于豫东平原,属淮河流域,境内100平方公里以上的骨干河道62条,共有防洪堤防2536公里。大型水闸13座,中型水闸57座,小型涵闸600多座,桥梁1700多座,水文观测设施40多个,防汛通讯线路120多公里。河道多,堤防长,水利工程位置偏僻,水行政执法地域广、跨度大、任务重、执法难。近年来,非法采砂、破堤取土、偷伐护堤林木、盗窃防汛通讯设施、行洪河道违章建筑、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破坏水利工程、违法取水等水事案件时常发生。特别是省重点防汛河道沙颍河,河岸河底砂质好,价格高,管理稍有松懈,非法采砂现象就出现,致使河道险工更险,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给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重大隐患。由于水事案件的多发生在远离市区、交通不便的河道内,违法分子大都是当地人,水政执法人员受围攻、挨打受骂、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水行政执法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处置手段不强等诸多因素,致使很多水事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从而造成水行政执法被动的局面,给我市防汛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二、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不健全
   
水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没有铁的纪律来保证、约束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将很难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目前,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或只是部分地建立起监督机制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项制度,影响了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如现行的河道采砂管理主要执法依据仍为1988年发布施行的《河道管理条例》,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尚未出台,2002年新修订的《水法》第39条只规定了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时间过了整整8年,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迄今仍是个空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也是沿用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件的通知,《防洪法》从199811日起施行也已经13年了。从处罚的措施来看,对违法采砂行为,现行的法律条文规定最多只能处1万元罚款。水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水行政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利方面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订颁布了《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产业政策》等,各省(区)也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实施办法和地方水利法规,初步构成了比较完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水法律、法规还远不能满足依法治水的需要,有的规定太笼统、太原则,难以操作和实施,再加上立法空缺,使得许多方面的水事活动还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

(三)水行政执法中调查取证难、执行难

在水事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无法在实施过程中监察到。由于《水法》及水法规没有可行的强制性措施,一些管理相对人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一些旁证害怕报复,不敢做证,给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影响了水事案件的查处。对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拖延时间长,办案效率低,给行政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五)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执法程序亟需规范

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程序不规范。基层水行政执法队伍查处水事案件中,直接处罚对象多为普通老百姓,加之各基层水行政执法队伍从组建至今,队员多为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或是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精力搞技术,兼职作水行政执法工作,对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掌握、钻研得不够,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高。

    (六)水行政执法装备不全,办案经费没有固定渠道
    目前,由于大多数执法专职队伍建立时间短,有些规定还没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的名义出台,水政执法装备没有统一,配备不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常常受到人身伤害,安全得不到保证,有时因装备落后贻误了查处时机。另外,水政执法办案经费短缺,各级水政机构没有专项水政工作经费,没有必要的经费来源渠道,缺乏必要的执法办案装备、工具,甚至工资都保障不了,有的地方暂时靠水资源费、砂石管理费解决一部分支出,经费来源没有保障,容易出现以罚代收现象, 更有很多执法机构因经费没有出处而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

(七)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方式和方法需要改变
    《水法》及水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完善了水法制体系,但是在宣传时所采用的仍是宣传车、标语等一些老套的方法,内容总是千篇一律的口号式,每年只用很少的时间在街上一走一过,群众只知道“法”,根本不掌握某项法规的真正内容,更不知其精髓,所以,宣传了多年《水法》功夫没少下,力气没少费,实际达到的效果甚微。

    三、加强和改进水行政执法的对策和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几十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治水兴水成就。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对水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展和水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水对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影响更加突出。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我市水利建设明显滞后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具体而言,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完善水法律法规,为立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1、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针对水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实际情况和立法需求,努力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二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分析拟设定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探索分析立法项目的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三要加强立法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四要建立健全法规规章的定期清理制度,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以新《水法》为龙头,完善配套水法规体系,推动流域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水权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配置、用水审批和节水等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进一步研究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体制创新的步伐,大力推进水务一体化进程。

(二)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履行好水行政监察和执法职责,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完整,水事秩序井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其成效取决于高素质的水行政执法队伍,而高素质执法队伍又是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高素质水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应具备一流的业务技能,还应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是推进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

(三)加强机构建设和水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水政机构是水利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与其他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单独设立水政机构,建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执法人员工资待遇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变从属为领导,变被动为主动,水政工作的力度才会加强.

 (四)改善和保障执法的物质条件  

在新的世纪里,要做好水政执法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经费和精良的装备,并且还要取得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经费是基础,装备是保证,公安、司法是手段,三者之间,相辅相承,缺一不可。其次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遂行处置水事突发案件的能力。按照水利部提出的“执法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大力加强硬件建设,加大执法经费投入,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和现代办公条件,要从水利规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执法装备的添置与更新。其水行政执法在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支持的同时,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在他们的支持协作下保证依法审批、管理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到位。要加大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敢于碰硬,敢于查处大案要案,绝不能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而使水行政执法没有严肃性。

(五)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水法律意识

水法规宣传的方法有电视、广播、宣传车等视听渠道;有分发书籍、传单、张贴标语、制作专栏等文字渠道;还有举办知识竞赛、培训班和开展水法规讲座等其他形式,虽然宣传的形式各式各样,但只有在宣传中做到深入浅出、灵活多样,创新更多的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宣传形式。这样既能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同时还能达到较理想的宣传效果。

总之,周口市水务局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完善联合执法思路,充分发挥水利、公安联合执法在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中保驾护航作用,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周口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水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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