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交往音乐教育的解读
交往首先是建立在两者平等的关系上,在交往行为过程中,倡导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的对话与交流。对于哈贝马斯来讲,交往的目的在于增进彼此双方的理解,而对于理解的目的在于交流的主体与客体之间达成共识,而最后达成共识的结果就是传递了知识。那么对于音乐教育而言,音乐教育者在传递知识的这一过程就是一场交往行为,音乐教育者作为言说者与被教育者即学生,是处于平等的关系中。
目前,我国有一些学者提出关于学生在课堂中应占据主导地位,把课堂交给学生对于这一说法,笔者认为教师与学生因身份的不同和在交往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教学过程中,双方都应处于主体地位,而对于具体的课堂教学情况,哪一方的主体地位更突出,哪一方就占据主导。例如: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如果这一节课是对于音乐基本知识、鉴赏音乐等内容讲解时,那么此时在这一场交往行为中,教师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与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