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绎作品的认定
在“演绎作品”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何为演绎作品,因为在大多情况下,纠纷是源于“演绎作品”与抄袭、剽窃、模仿、汇编等类似作品在作品形成方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继而致使演绎作品很难从刚进入审判阶段就能与其他作品区分开,进而加剧纠纷及财产权益的持续受损。因此对演绎作品的认定是讨论演绎作品应当受到保护之正当性、合理性的前置机制。
演绎作品被普遍认为是在已完成之作品或数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具有创造性劳动的作品,因而在其“创作作品”中涵盖了部分原作品作者的创作智慧,以及演绎作者进行二度创作的独创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源于前一作品再创作的行为并非都是演绎行为,继而,二度创作后所呈现的“作品”,也并非均可被称为演绎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