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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代收垫付相关款项的特殊情况
更新日期:2022-01-19     浏览次数:134
核心提示:与律师事务所之前采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相比,新规定增设明细科目来区分核算公益性法律服务和非公益性法律

与律师事务所之前采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相比,新规定增设明细科目来区分核算公益性法律服务和非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成本、取得的收入和往来款项。

根据律师事务所经常存在需要为客户代收垫付相关款项的特殊情况,现在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中增设二级明细科目,将事务所自身业务收付款和代客户收付款进行区分,将律师服务费用也做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区分。

律师事务所可以继续沿用《企业会计准则》将职工工资与福利费分别进行核算,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应结合新印发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做会计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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