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追赃挽损角度下集资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在刑事追诉中有被剥夺的风险
由于非法集资类案情复杂,再加上跨区域性犯罪日益增多、民刑交织、涉案财物多次移转、第三人参与等,导致涉案财物难以界定权属,[]极易引发集资参与人上访,导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维稳压力巨大。追赃挽损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追赃挽损难成为公安司法机关侦办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一道现实难题,有学者统计,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追赃挽损率低也是不争的事实,极易引发集资参与人上访,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以弥补集资参与人经济利益的损失,造成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维稳压力巨大。基于此现实情况,条例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在细化了行政与司法界限的同时,更从行政法上明确集资参与经济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国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台这一法规旨在为后来参与集资参与人提供指引,警示规范那些为了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的集资参与人的行为,以更加谨慎态度看待各种名目下的“投资”,一旦“暴雷”,集资参与人所遭受的损失风险负担自负,其再向相关政府上访、群闹等方式故技重演将“失灵”。事实上,风险负担自负本属于市场经济内在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