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同意规则的缘起
告知同意规则的产生与个人信息权的提出密不可分。上世纪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兴起,公司和机构的信息收集能力发生了质的飞跃,信息控制者将收集的信息聚合、分析并创造价值。在此背景下,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显现乏力,学界呼吁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加以保护。随后,各国开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1970 年颁布的《德国黑森州信息法》和1973 年美国发布的“公平信息实践准则”都以“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相较以往通过侵权法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框架,告知同意规则直接赋予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由于实施方法简单,该规则同时为企业合规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提供了途径,企业通常在用户首次进入其网站时以弹窗方式告知用户所需获取的个人信息,仅当用户同意时才可进入下一个操作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