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权登记历史背景
在不动产登记登记制度实施以前,历史林权登记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阶段的集中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林业“三定”政策时期,是1981年至1983年期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确权登记工作。据调查农户反映,当年“三定”时期发放林权证时,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边界,而是由个人自主填写。有为了减少税费而故意少填的,也有为了抢占资源而扩大面积的[1]。在这一时期,相关工作过于粗放,很多外业勘界没有按照勾图的要求去完成,而是坐在屋里定林权,指山界。且在山林地界划分上不够明确、细致,导致近些年在涉及征地补偿过程中,集体林权权属争议不断,难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