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金融服务法律机制不健全
农村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对农村地区金融及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银行系统普遍实行“大一统”的管理体制,即农村地区的金融法制建设与城市保持一致。但随着城乡差距拉大,“大一统”的管理方法已经不适合发展较为落后农村地区。金融法制建设与法治保障,主要依靠的是中央的文件进行指导以及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缺乏真正契合农村地区金融业务开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响应国家号召,带有一定的服务“三农”性质。而农业的弱质微利性、农户对信用的认识不足以及缺乏优质合格的抵押品,导致金融机构追求盈利性经营目标势必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相矛盾。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农村地区难以形成金融服务供给的长效机制。金融服务有效性的实现,应该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机制的基础上,而近些年来的一些文件,只要求注重实效功能,包括银监会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改革的通知,以及2018年经济会议中指出要求扎根县城,服务三农的具体要求,却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