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态的虚无——技术中立原则视觉维度(视角)下的观察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著作权修法时,为应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新增设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或可称之为“我国法渊源”)该规定直接来自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应对互联网技术出现导致的《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保护不足(不充分)问题所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原文之“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之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