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更新日期:2022-02-22     浏览次数:154
核心提示:(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以法律规范为分析对象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享有的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以法律规范为分析对象

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享有的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属于有法律限制的用益物权。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主体资格、流转方式等方面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第一,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民法典(物权编)》第26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主体具有身份上的严格限制,只有具备农民身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能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并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程雪阳,2020)。这些身份限制总称为成员权,成员权与城镇居民身份相区别,原则上仅存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中,并通过居住事实被拟制、定格为一种“世袭性”权利。当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则意味着权利人不仅丧失对宅基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且将被排除在宅基地申请资格之外。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以户为单位,一户有且只可有一处宅基地。这种对于宅基地身份和数量上的限制体现了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凸显了宅基地的社会本位的功能。宅基地使用权是与成员权互相绑定的保障性权利,显然不具备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属性、流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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