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误定义个人数据,限制企业基础数据边界
企业基础数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告知同意”收集得到的个人数据或者通过公共领域进行收集的数据之集合。[]以领英案为例,[]原告(linkedIn)作为一家面向商业客户的社交网络平台,因经营范围覆盖200个国家而掌握大量个人数据。原告所收集、整合的企业基础数据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作为其竞争优势,而被告(HiQ Lab)为谋求商业发展对该数据进行爬取。若仅从承载信息上进行剖析,个人数据与企业基础数据之间存在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即存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原告支配的企业基础数据为大量用户个人数据的集合,个人数据之范围极大程度上限制企业数据之范围。从权属主体进行考量,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之间则存在对立性和矛盾性,若将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关系切断,则企业失去请求权主体资格而由用户行使诉权,这一情况是不能为当前社会、市场及法律所认可的。个人数据一方面充实企业基础数据的体量,另一方面限缩企业对相应数据的权益行使,故需厘清两者内涵才能正确明晰权属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