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含义与依据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诉讼的形式,实现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有三种,分别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人(必要时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27条,该条后段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异议,可以在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