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已经起到了保护主体财产利益的作用,不管是法律还是理论理所应当要承认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财产权。”由此可以看出,主张财产权说的学者认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拥有的是“信息财产权”。财产权说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财产权说忽略了“个人信息”中蕴含的公民人格平等性,与构建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主要宗旨背道而驰。“因为虽然每个人的经济状况不同,信息资料的价值也不同,但人格应得到平等的保护,不应被区别对待”。
人格权说支持者则认为,公民人格特征的存在是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前提条件,个人信息都能通过某种方式表明个人身份。而且,如果将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直接界定为财产权,就没有单独构建个保法律制度的必要,直接应用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即可。人格权说事实上是在突出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自由支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很明显个人信息是具有财产属性的,自然人作为信息主体可以使用商品化或公开化的方法将其个人信息转换为财产利益,然后为他人利用(包括商业利用)。但因为所有人格都不具备交换价值,或者说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能够进行交易的只有财产,人格权说仅仅承认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难以解释社会交易中常见的个人信息商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