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给邪教定论
更新日期:2022-03-01     浏览次数:140
核心提示:(一)邪教的概念由于文化发源、宗教影响力、各国社会体制不同的影响,东西方对邪教概念所持有的观点不同,西方国家主要是站在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给

(一)“邪教”的概念

由于文化发源、宗教影响力、各国社会体制不同的影响,东西方对“邪教”概念所持有的观点不同,西方国家主要是站在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给邪教定论。而中国很多时候是以政治学和法学为视角去定论。无论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还是近代新中国时期都有不同的邪教组织对当时的社会产生过一定的影响,但是给“邪教”下定义要追溯到1999年10月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解释》第一条指明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定义现在被国内学术界广泛认知,大量应用,也成为我国判定邪教的标准。邪教在国内外数量庞大、危害至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