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析教师道德语言的内涵,有必要从语言的本质出发,对教师语言进行解构和分类。在言语行为理论被提出之前,人们主要集中于对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和语义的研究。传统的哲学家和语法学家认为人们使用的语言是出于对世界的适应,是为了述说世界中的事实或事件,可以通过观察人们所生存的实在世界来考察使用的语言正确与否,也即语言只具有真假性。“森林”这个词语所指向的是存在于世界中的实体,人们总是可以在自然界中找到其所对应的实在物,语言被当作指称外在世界中事实性的事物或者事件的手段。
语言学家奥斯汀发现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使用的一些话语并不具有真假的功能。在许诺、道歉、结婚、命名等这些活动中,我们说话不仅仅只是说出一个具有语法、语义的句子,与此同时,我们还在做事情。譬如当说“请停止说话”这一话语本身就是在实施指令的行动,对方因听到了指令而闭上了嘴。奥斯汀认为一个人说出有意义的话语包含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行为和话语取效行为。话语行为是指发出的声音是属于某种语言的词汇库里的,按照该语言的语法规则排列,并具有一定的声调。话语施事行为是指说话人带有意向性的说出某句话。话语取效行为是通过说出某句话而达到的效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