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等广泛应用,促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在我国迅猛发展,以此带动出现了各类不同于标准雇佣模式以及传统非正规就业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张成刚,2016)[1],伴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新经济形态不断出现,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按照传统的就业形态的相关概念处理新就业中出现的问题显然不完全适用当前新就业形态下的具体情况,极大可能带来政策的失灵与误读,因此,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如何界定极为重要。有学者认为,“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本质上可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从生产力的角度,“新就业形态”描述了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1]。中国就业促进会则认为: “新就业形态是指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就业方式相区别的就业形态,主要包括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而出现的去雇主化就业模式及借助信息技术升级的灵活就业模式。” [7]布莱恩·阿瑟( 2014) 在《技术的本质》中认为,新技术的出现与逐步发展往往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模式产生变革作用,新技术的应用会使得愿意变革的厂商获得先入优势,同时下游厂商也会在其中受到一定影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