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行政规则制定与立法协商的区别
立法协商是指政协委员或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在立法机关初审之前对草案的论证、协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由前文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的概念分析可见,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是指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当事人就行政规则草案进行直接协商沟通的一种程序和技术方法,发生于行政规则起草阶段,与作为政协机关或者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方式的立法协商明显是不同的事项和概念。
2.协商行政规则制定与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
行政规则制定与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之间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法学界目前并没有人进行过精准的研究和分析。从概念上看,重大行政决策当然归属于行政决策的范畴,其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决策之前加了修饰词“重大”,即限定了“重大”条件的行政决策,以与一般的行政决策进行区分。有学者指出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策主要可以从“重大”的“质”和“量”两个方面来把握其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具体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但是,行政规则制定与行政决策之间的区分有何实质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