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艺人与网络主播虽同属文娱领域,但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尽相同,因此在偷逃税款的方法与手段上也略有差别。早期的明星艺人偷逃税款的手段大多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隐瞒收入不报等手段偷税漏税,如歌手毛阿敏1989年在黑龙江演出五天,获得了6万元的收入,但在报税时却少报了4万元。1994—1996年间其再度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税务机关调查证实:毛阿敏自1994年1月—1996年3月期间,在我国13个省演出的109场中,共获取收入471.11万元,其中有违法行为的65场,少缴税款106.08万元。2002年,演员刘晓庆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被查出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但随着新时代税收征管方式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以及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偷逃税款的手段与方法也日渐多样化。阅读上述案例发现,除隐匿收入不报的惯用手段外,近几年明星艺人偷逃税款还大多采用与主办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成为举办单位或成为中介机构的员工、移居国外、成立个人工作室、选择税收洼地、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税后薪酬、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的方式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