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外第三人的诉权受限
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统计,截止2020年,音著协和音集协每天约提起超过1000件维护会员权益的诉讼。学者陈巍、李铎认为在网络时代侵权多发、维权困难、维权乱象滋生之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赋予公益团体诉讼功能。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外第三人诉权的限制,不但增加了维权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怠于维权的问题。
以广州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乃至申请再审,争议焦点是对诉权资格的确认,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外第三人在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未有严格区分诉权来源,再审法院则认为诉权源自实体权利的延伸,对以类似著作权集体组织的信托财产权提起诉讼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