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公共决策(traditional public decision-making)采取法律和强制的方式使公众被迫接受和执行决策,但是随着西方政治的发展,“授权(empowerment)”一词开始兴起,这使得许多学者对传统的公共决策产生质疑[1-3] 。20世纪60年代左右,伴随着美国社会发生的一系列城市改造运动,规划决策结果不仅损害了市民利益,也卷入了政府与新兴“利益团体(INTEREST GROUPS)”的斗争[4],于是“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的概念被提出。公众是城乡活动中数量最多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学者对公众的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Merriam-webster法律词典》提到“公众”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5]; MBA智库百科则将公众定义为社会组织中有共同问题、共同利益以及共同要求的成员,并按照成员对组织的重要性对其分类。杨瑞华等人总结了各机构和学者的观点[6],将公众分为首要公众、一般公众、专家或规划师以及政府四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