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即是将原本(应)处于“监内”者“暂时”置于“监外”。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即采用“暂予监外执行”这一表述,在此后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正、监狱法立法和修正中均对暂予监外执行作了基本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出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作了更为完整的制度设计。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性质。监外执行是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变更执行手段,主要对服刑生涯已经异化为疾病治疗和生活护理,不适宜继续在原服刑场所监禁的,属于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被判刑人,允许其在一段时间内至服刑场所外生活,接受医疗、护理,哺乳、照顾自己婴儿,是基于人道主义对判刑人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变更,既符合人道主义价值取向,也有助于维护监管秩序、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