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权力该“放”给学校?
“什么权力该‘放’给学校”实质上就是“学校应该拥有哪些的自主权”的问题。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厘清学校自主权的涵义与内容。学校自主权的界定,虽然各学者说法不同,但总体来看,国内外研究者的界定颇为相似,不同学者的见解存在共性。例如,Caldwell(2004)认为,“学校自主权是指学校能够自主管理,对资源有决策权和分配权”[]。吴志宏(2008)对学校自主权进行了细分,他认为“学校自主权就是赋予学校的教育教学权、人事调配权、财产管理权等”[]。Arcia和 Macdonald(2011)等人对学校自主权进行了更深入的阐述,明确提出“学校自主权就是上级政府将决策权力转移给学校,学校在人事招聘与雇佣、教师评价、教学管理上拥有自主决策权”[]。这既说明了学校自主权的核心是赋予学校自主决策权,又表明学校自主权的相对性,它取决于政府决策权的转移程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2 年公布的各成员国公办初中学校事务自主决策的统计资料中,将学校决策划分为“教学组织决策权、人事管理决策权、规划与结构决策和资源决策权”[]。张志勇(2019)对学校自主权的内容进行了拓展与延伸,认为“学校自主权主要包含用人自主权、组织架构权、经费使用权、分配权和课程教学改革的自主权五项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