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程序保障与法的安定性价值的统一与平衡
更新日期:2022-03-12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1.定期金给付判决特性仍未辨明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发展观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1]3号第5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定期金给付

1.定期金给付判决特性仍未辨明

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发展观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1]3号第5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定期金给付方式的概念,但存在适用范围局限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法释[2003]20号第33条明确了定期金给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即残疾赔偿金、给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同时对定期金给付方式的损害额提出了计算方法。2020年的法释[2020]17号第20条则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剔除赔偿项目。学界则对于定期金给付判决的性质研究则主要围绕,其是一种典型的将来给付判决展开的,讨论其对将来事实的认定特性、与诉的利益的关系等基础理论的问题。

围绕着立法及理论的发展,可以发现就定期金给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如何限定、定期金给付判决的特定属性、定期金给付诉讼的诉讼标的等问题仍然争论不休,尚未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