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属地管理的法定职责是行政处罚权下放的组织法依据。街道乡镇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能转变与现行法律体制并无悖反。首先,组织法意在实现国家事务“有秩序地分配给各行政机关”,主要解决管理权限有无而非如何实现管理的问题。现行立法体制中,宪法与组织法授予街道乡镇属地管理的职权。《宪法》第107条第两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在乡镇管理职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六大类+兜底”职权,基本满足基层社会的治理需要。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派出机关,可以在《宪法》第107条第1款县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上级政府授予的法定职权。其次,基层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的实现方式是多元的。属地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行政管理体制的属地管理,其核心在于地方政府对“人财物”的控制;二是作为责任落实机制的属地管理,其核心是地方政府以守土有责的方式来确保有效治理。因此,属地管理既包括对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权,也包括承担所属行政事务的最终担保责任。属地管理如何实现,需要结合区域问题实际、上下级机关的权力配置、街道乡镇政府的事权属性等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