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公司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有以下三点: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2、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所以课题组认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严格围绕上述三个终极目标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目标环境。
(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首次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其后,《公司法》又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13年、2018年、2019年经五次修改。
1、1993年,我国《公司法》适用法定资本制,严格实行三项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全体股东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他的两年内缴清。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万元,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能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