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地确认和分配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争议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司法公正具有多元化,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司法效率是指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已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诉讼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格审限制度,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拖延。有些学者认为,司法公正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或者主要矛盾,司法效率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或者次要矛盾。传统理论也这么认为,甚至司法实践也是这样遵循的。我认为则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