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醉驾入刑后,为方便执法,普遍做法是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阈值认定酒后和醉酒驾驶[]。虽然该标准的附录A也规定了人体平衡试验,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并未得到运用。而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醉酒驾驶”的定义一般都会包含一个必备条件——即行为人因醉酒导致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如德国《刑法典》第316条酒后驾驶罪规定:凡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的;又如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二第1款规定:驾驶车辆时处于酒醉状态(因酒精的影响,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驾驶人员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只是认定饮酒的依据,而不是认定能否安全驾驶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