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显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如果专利文献中存在错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献的上下文并结合现有技术不仅能够识别该错误,而且能够确定其唯一正确的理解,以及确定其唯一正确的修改方式的,则为明显错误。明显错误的存在通常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理解并实现专利文献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会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专利文献中明显错误,在专利审查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中的普通技术知识并结合专利文献上下文能够确定属于明显错误,按照其正确修改后的意思来解释专利文献中的明显错误,进而理解专利文献的技术方案。对于明显错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和公众根据上下文或者在查找现有技术中相关的普通技术知识后结合专利文献正确理解其唯一确定的技术方案,不会造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如果按照专利文献记载的外在的错误意思表示来理解技术方案,可能会导致专利文献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等情况的出现,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影响申请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在不会造成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应适当考虑申请人的利益,允许依照申请人撰写专利文献时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来解释专利文献中的明显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