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少,1982、1983年相继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都规定涉及海洋石油运输及海洋石油勘测开发的相关企业、单位及工作者需具备相关的海洋环责险。2006年实施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8]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2014 年《环境保护法》[9]中国家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件亟迫的事。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完善了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并开始实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但对于其他海洋环境污染领域没有涉及,严重影响海洋环责险承保范围的扩张及险种的创新,市场的需求量得不到提高,保险市场无法被唤醒[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