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90年代起,并购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投资行为,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有着长远的影响,因而企业并购成为实现企业战略及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每年参与并购的企业数量及交易金额一直呈现增长趋势。早期的研究表明经理人发起并购的动机是通过协同效应、规模效益等创制公司价值,增加的股东财富。然而,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背景下,尤其是在企业的股权激励目的不同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能提高企业价值就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以往的研究表明许多非激励的动机股权激励方案存在权益薪酬的价格低、限期短、条件易实现等情况[1]。因此,对于因非激励动机而向高管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否还是出于最大化股东价值的目的?并购行为是否还能有效提升企业绩效?陈仕华等[2] 研究认为企业实施非激励型动机的目的因企业不同的控制权配置而不同。在企业的控制权落在了大股东的手中的集中式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实施股权激励的动机是为了使管理层在其实施掏空时提供便利;而在股权分散,管理层权力足以实施内部人控制权结构下,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的动机是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在上述背景下企业实施并购都很可能无法为公司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