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头顶上的安全”并不是刑法规范概念,甚至不是后实定法概念,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就频频被最高人民法院用作规制高空抛物犯罪这种法定之恶的“口号”。应当纠正的是,即使站在保障社会体系正常运作的抽象角度,该宣示性语词亦无法为刑事不法提供直接而具体的指导,需要明确,高空抛物罪的法益定位不得脱离对实定法本身的挖掘。然而,下级司法机关想当然地将意味模糊的“头顶安全”等同于“公共安全”,并习惯于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生活中哪怕只带稍许危及公共法益可能性色彩的行为,从而形成路径依赖。在此问题上,形式法益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几乎在司法解释的扩张适用下统统沦为泛形式化的处罚工具。因此,我们必须跳出司法导向不明产生的怪圈,回归刑法规范本身,整体性、体系性地思考“头顶安全”所指向的真正法益内涵及其衡量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