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这一概念最早源于英国,最一开始是在警察发现有罪犯时,吹响警哨以警示周围的群众与警察。后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地都建立了“吹哨人”制度,“吹哨人”的定义在国际范围内大致相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定义将”吹哨人“定义为“基于善意和合理根据而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公约条款的任何人”。笔者综合国际与国内学说,将劳动者”吹哨行为“定义如下: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行为并向用人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国家有关部门、媒体进行举报的行为。本文所指的举报行为,一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举报。在内部举报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冲突较小。二是劳动者向国家有关部门、媒体举报。在外部举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因举报的公开性而影响到名誉地位、经济收益甚至负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了明显的分化,双方矛盾冲突升级,这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