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方式分配核证减排量的权属
更新日期:2022-04-03     浏览次数:165
核心提示:2.林业碳汇产权制度的立法进程滞后于实践发展截至2017年3月15日,我国已审定的自愿性碳汇造林项目有95项,其设计文件(PDD)对林业碳汇的产权归属有不

2.林业碳汇产权制度的立法进程滞后于实践发展

截至2017年3月15日,我国已审定的自愿性碳汇造林项目有95项,其设计文件(PDD)对林业碳汇的产权归属有不同的安排,详见表2。其中有一半以上的核证减排量归属于项目业主。如 “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碳汇造林项目”PDD中明确,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归项目业主所有。其次是林权所有人所有,如 “黑龙江省鸡西市碳汇造林项目”中明确,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归林权所有者所有,种植的林木最终收益归林地所有权者所有。然后是项目业主和林地所有人(国家/集体)共有,如“贵州省剑河县碳汇造林项目” PDD中明确,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归项目业主(剑河县林工商公司)和林地所有权者(国家/集体)共同所有。此外,林地经营人、项目开发公司也会成为共有主体,少部分采用协议约定方式分配核证减排量的权属,如“湖北昌兴碳汇造林项目”PDD中明确,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依据碳汇造林项目共同开发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方案进行分配;林地使用权归项目业主所有,项目种植的林木根据林地、林木权属和租地承包合同最终收益归林木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