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方面有着深厚的积累,了解这些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现行法律和监管体系,并且了解这些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和法律监管的漏洞,都有助于我国扬长避短,从而更好地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一个在科技和信息领域都走在国际前列的超级大国,美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宽松,因为更加重视产业利益而对个人数据持积极利用大于谨慎保护的态度,所以至今为止美国仍没有统一的数据信息保护法,只存在诸如《隐私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联邦层面的法规和部分地方性法律法规。总体来看,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以行业自律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即以市场为主导、以行业自治为中心,政府只做引领者和监管者。
这种保护模式有利有弊,首先美国坚持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主的经济体系,在此经济体系的影响下,市场和企业的重要性凸显,政府为了更大的利益做出了让步,因此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角色较为次要。这一点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投射便是其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辅助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