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起源于英国的律师慈善行为,当时的穷人在面临诉讼时,常常因为支付不起高昂的律师费用,而在法庭上处于劣势地位,这就是所谓的经济上的劣势地位延伸到司法领域的体现。造成的后果便是司法公正难以真正实现。由于出于人道主义和历史传统,当时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是以律师为主导力量,政府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现代法治国家基本上都将公民的受援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把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责任。律师不在是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但是,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社会组织主导、政府一般监督,经济上对贫民的援助是世界法律援助史上一条亘古不变的准则。从理论上讲,法律援助就是对受援人经济上的援助,这也是法律援助的核心。我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历经近30年的发展,对法律援助有了系统的认识,对国家经济利益的调整始终是围绕法律援助的核心问题,但是以何种方式调整经济利益以及如何抽象概括这种方式尚未展开系统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