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过度融资的界定
目前对于企业过度融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周健男[1]2006年在分析单一项目过度融资时认为,对于能够带来正净现值的项目进行融资时,如果融资规模超过了完成该项目所需的资金额度,即所融资金大于所需资金,那就是过度融资。郝洁[2]在2008年对企业过度融资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时认为,过度融资意味着募集资金沉淀也即资金闲置,她从上市公司融资情况总结推论出过度融资必然导致大量资金闲置。而闲置资金除了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委托理财之外,很容易具有过度投资、投机的冲动倾向。郝洁提到资金闲置率指标可以真实的反映企业是否存在过度融资。李小军[3]在2009年提出了两个过度融资的定义标准:1)公司融资后是否真实的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绩效,而且能够真实的满足预期收益。2)所融资金是否真实的用于企业主营业务,并按照企业承诺将所融资金按时按需投入预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