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量刑建议的性质及效力之争
新刑事诉讼法201条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规定了五种具体的例外情形。该条款一经公布,便在学界引发对其性质及其合理性的大肆讨论,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更是引起对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继而引发法检量刑权之争,而要厘清该条款中“一般应当采纳”究竟如何理解和适用,首要问题便是讨论定性量刑建议的立法意旨及其性质。
1.1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是否冲击控审分离的基石原则
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量刑建议的权力设置显然符合其立法意旨,被追诉人在自愿心理的前提下真实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在与被追诉人协商对话以及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只有被告人对公权力有足够的信任,相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得到施行,这样的心理预期才能致使被告人更好的认罪认罚,提高司法效率,维护被告人所期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