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存在多个面向,如组织法上的法律保留与活动法上的法律保留,干预行政领域的法律保留与给付领域的法律保留,一般规范的法律保留与具体行为的法律保留等等。目前学界对全面保留的认识停留在“一切之行政行为,包括给付行政,有关其应给付之对象、给付要件以及给付额度与条件等重要事项,都应受此民主立法者意思之支配、引导与规范……且依法治国家原则,国家为遂行社会、经济及文化政策所为财产分配,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这种理解只是把法律保留的领域从干预行政扩张到了给付行政,较为狭隘,无法反映全面保留理论的丰富意蕴。耶施看来,法律保留意味着“某一在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所确定的内容仅在该国家行为基于法律而被发布时方始合法。或者说,某一事务领域仅能被由法律或者基于法律授权的法律之下的某一国家行为合法地规律(regeln)。”而所谓全面保留就是指“行政(Exekutive)对立法的全面依赖:非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Exekutive)不能被合法地发布。”结合其他相关表述,全面保留理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