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内固有集中属性
个体民主权利的行使,是为着形成决策意志上的集中。试举一实例说明之。
假定有11个人组成一个行动团队,在创设该团队伊始,就共同一致且毫无疑义地规定:作为个人在此团队中的行动,均当以集体名目为之,任何人不得因某一特定的集体行动及其宗旨不符合本人意愿,就退出该团队,或以退出该团队相威胁,来迫使团队时时事事处处按照特定的个人己意而行动,并将此无疑义的共同一致,做为团队得以成立,并可有效采取任何行动的刚性制度约束。
个人愿意加入团队,在加入时同意放弃在团队中,基于个人意志自由之行动自主,实乃因籍由团队之集体行动所达成的于个人、于社会的目标,均是单个个人行动所无法达至,但又能够有效地增进个人福祉,因而是个人成长所必需的。伦理意义上个人,并不排斥其同时具有组织成员这一身份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