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地金融的概念界定
农村土地金融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存在以下观点;一种是广义的概念即农村土地金融是与农村土地有关的资金融通活动,包括农地金融,农村宅基地金融和集体建设性用地金融,该定义的范围较大,包括了非农用的金融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金融指土地经营者以承包农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围绕农地的开发、生产、经营而展开的资金融通活动。该定义突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行为。还有一种观点是“农村土地金融”是指服务对象指向土地经营者、使用者或者所有者,这些主体围绕农地开发、生产、经营而展开的资金融通活动,其概念仍以农地为中心,但是资金活动不限于抵押贷款。后两种定义共同的特点是农村土地金融是围绕农地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都强调的是“农地”,因此对农地范围的明晰将影响对农村土地金融的理解。农地指的是农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金融活动将围绕该范围进行。鉴于农地仍是广大农村的核心资产,本论文的研究属于第三种观点的范围,是基于农地开展的融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