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为功利主义的核心要义
按照行为功利主义代表人物斯马特的观点,行为功利主义是“仅根据行为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即根据该行动对全人类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来判断行为的正确或错误。”[4]“幸福最大化”和“普遍化仁慈”是斯玛特的两大代表思想,从中可以透视行为功利主义的核心要义。
行为功利主义认为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根据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从这一核心观点出发,行为功利主义将能够最大限度增进全社会福利的行为视为道德上正当的行为。显然,这与古典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一脉相承的。行为功利主义的一元“效果论”,既与义务论伦理学相对立,又区分于用遵守的规则的好坏判定行动正确与否的准则功利主义。这种对立和不同体现在:义务论的伦理学只要求行为符合关于责任的规则,强调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而不看实际效果;准则功利主义通过遵守的准则的好与坏判断行为的正确与否。而在行为功利主义者看来,准则功利主义用准则来评价和指导具体行为的做法,极有可能出现为了准则而牺牲利益的做法,这与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核心原则相违背。只有从行动的实际效果出发,才能提供直接了当的行为方式,使人们在面对现实道德冲突时能有所选择。此外,斯马特将正义作为实现功利目标的手段,认为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公正的利益分配,其目的还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总体福利。因此,当功利与正义发生冲突时,行为功利主义会倾向选择更大的功利而不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