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略投资者的认定分析
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界定,监管部门曾多次给出界定,并在后续规则中不断予以修正和补充。1999年7月,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中首次提到战略投资者的概念。根据该规定,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并对战略投资者提出了要求,包括:战略投资者应与发行公司订立配售协议并约定其持股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主要持股情况及其股权变更情况进行及时信息披露等。可以看出,战略投资者概念在我国从诞生之初,便强调与公司业务的协同作用以及对公司股票的长期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