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Euthanasia)最早是在希腊用来表示幸福的死去,后西方国家专指的是中止对无法救治的病人的治疗,让患者自然的离开,通常具有一种缓和治疗寓意的消极安乐死。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我国在理论或实践中都普遍接受包括中止过剩治疗和缓和治疗在内的消极安乐死行为,争议比较大的是积极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即经患者请求,他人通过作为的方式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