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理论
科斯在1937年《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产权的说法。但是到现在关于产权的界定还是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诺斯则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 强调了产权的所具有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产权的排他性。其重要性就在于它们能帮助一个人进行交易时形成它与其他人的合理预期。 菲吕博腾、佩杰威齐认为,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利贝卡普则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制度。这些制度界定或划定了个人对于某些特定的财产,如土地和水,所拥有的特权范围。” 通过上述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基于某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所产生的一种权利集合体。包括了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在内的权利束,而且这些权能可以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享有。同时产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是权利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权利主体获得独立利益的基本条件。产权还具有有限性、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等特点。基于产权的上述特点,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使最稀缺的资源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配置。促使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可以使土地产权产生的收益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划分,有助于收入分配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