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道德、社会科学与日常生活中,“观念”从不同侧面被赋予不同的定义。早在唐朝时期,魏静述“物物斯安,观念相续;心心靡间,始终抗节。”,此处“观”即有认识事物的观察方法之义,“念”即有人类头脑中的念头之义。“观念”一词源自古希腊“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从产生之初,“观念”就富有哲学上的意蕴。而后无论是柏拉图指出的远离我们生活的这个充满变化和损耗的世界之外的独立“理念”,笛卡尔指出的“以目的的方式引导自身实现的理性”的“观念”,还是巴克莱提出的“组成实在事物可感性质”的“观念”,或者黑格尔提出的作为世间万物基础和本质的“绝对理念”,都是在哲学层面对“观念”展开的多种释义。习近平系统观念主要采用“观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范围内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观念”是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统一。一方面,观念是客观存在的感性材料在人脑中的加工、制作和再生过程,其形式是主观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并且遵循自身独特的活动规律,有着自身发生、发展的历史。另一方面,观念的内容是客观的。从观念的产生来看,观念是人脑的产物;从观念的取舍和确立来看,其归根到底取决于是否与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和现实的人的生产实践活动相符合,“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