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告的程序性权利讲,如果原告只是诉求行政机关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而法院却对行政协议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将使原告诉求失去意义。从原告的实体性权益讲,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原告大多并不否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只是对行政机关变更、撤销、不履行行政协议等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在原告未提出诉求的情况下判决行政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将使原告在行政协议中期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所以,在诉审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一旦提起行政协议诉讼,审理就会全面展开,诉讼前景偏离诉争本体,原告就不敢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原告的程序性权利讲,如果原告只是诉求行政机关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而法院却对行政协议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将使原告诉求失去意义。从原告的实体性权益讲,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原告大多并不否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只是对行政机关变更、撤销、不履行行政协议等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在原告未提出诉求的情况下判决行政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将使原告在行政协议中期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所以,在诉审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一旦提起行政协议诉讼,审理就会全面展开,诉讼前景偏离诉争本体,原告就不敢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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