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权法定角度看,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在没有受到不服、检举、控告等法定触发情形下,其公信力应当稳定可靠,不应受司法审查。从国家治理结构看,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不应在没有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主动发起对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审查。相对人是在信任行政协议公信力的基础上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也正是在行政协议具有公信力的基础上取信于相对人的。法院在相对人诉求范围内对行政协议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影响行政协议公信力,而是为行政协议公信力提供司法保障。但是,法院如果超出诉求范围对行政协议合法性进行审查,就会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建立的行政协议公信力发生动摇,因而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