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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现实风险
更新日期:2022-05-13     浏览次数:122
核心提示: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现实风险《实施条例》相较《监察法》对监察留置措施适用后的通知和送达方式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留置通知书可以通过当面或电话方式

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现实风险《实施条例》相较《监察法》对监察留置措施适用后的通知和送达方式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留置通知书可以通过当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借助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但《实施条例》第88条依旧用“可能”一词来限定延期通知的情况,不确定性表述给监察机关在留置通知限制方面留下了较大的裁量权,是否通知或何时通知的合法性解释权就掌握在了监察机关手中。另外,《监察法》虽然对被调查人的饮食、医疗等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但同时规定“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这又给监察机关留了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间。何谓合理的时间和时长?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留置期间讯问时限的参考依据,多数情况直接由监察机关视实际情况而定。再加之,监察调查活动的独立性要求,留置措施的监督方式以较单一,留置讯问的程序违法可能性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