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形式愈发具有网络化、蒙蔽性、多样性,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犯罪形式多花样,借助新经济形态,以区块链、私募基金、商业保理等为噱头,编造投资项目,巧设名目花样,混淆视听,欺骗群众。二是犯罪呈组织化、精细化,以公司形式开展非法活动,或宣称依附大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齐全,分工明确,签订合同严谨规范,极具迷惑性。三是涉网程度高,借用网络云经济、虚拟币、炒外汇等金融创新之名,通过互联网平台介绍投资,吸人眼球。例如我院受理的韩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外汇托管为噱头宣称其运作的“全民理财333”项目对接摩根大通银行旗下的资产管理,收益极高,吸引群众眼球,共发展下线人数2000余人。